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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06
CBAM 术语表
二十个核心 CBAM 术语,结合监管背景予以定义。
第 01 组
核心概念
- CBAMRegulation (EU) 2023/956
-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选定进口商品中嵌入的碳进行定价,使其与欧盟 ETS 下国内生产所承担的碳成本相当。该机制通过消除在欧盟境外生产高碳强度商品的激励,防止碳泄漏。
- EU ETS
-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即为欧盟境内装置设定碳价的总量控制与交易市场。CBAM 证书价格与其每周平均拍卖价格挂钩。
- CBAM 证书
- 获授权的 CBAM 申报方为覆盖每一吨已申报的嵌入式排放量(以 CO₂e 计)而清缴的单位。证书按照跟踪欧盟 ETS 的价格向欧盟委员会购买。
- 阈值
- 每个进口商每年 50 吨的 CBAM 货物质量最低限度门槛,低于该门槛不适用相关义务。它在 2025 年简化措施下取代了此前每批货物 150 欧元的豁免规定。
- 过渡引入期
- 2026 至 2034 年的递增期,在此期间需要以证书覆盖的嵌入式排放量比例从较小份额上升至 100%。这与欧盟 ETS 下免费配额的逐步取消相对应。
第 02 组
排放
- 嵌入式排放量
- 生产某项商品过程中释放的温室气体,按每吨产品表示。其报告区分为直接排放,以及在要求时的间接排放。
- 直接排放
- 来自生产过程本身以及现场消耗热量的排放。在所有受涵盖的行业中,它们都计入证书义务。
- 间接排放
- 来自生产所用电力的排放,无论该电力在何处生成。在部分行业属于报告范围,但并非所有行业。
- 默认值IR (EU) 2025/2621, Annex I (goods) · Annex III (electricity)
- 由欧盟委员会公布的保守排放数值,在无法获得实际数据时使用。附件 I 按货物种类和原产国分别规定该数值(电力除外);进口电力由附件 III 涵盖。该数值设定得足够高,以避免低估排放量。
- 实际值
- 根据生产者自身监测数据而非公布的缺省值得出的排放数值。在能够提供证明并经核查的情况下,该数值通常低于缺省值。
第 03 组
角色与相关方
- 经授权的 CBAM 申报方Regulation (EU) 2023/956, Art 5
- 获授权提交 CBAM 申报并清缴证书的欧盟进口方。它是唯一向 CBAM 登记处提交申报的一方。
- 申报方
- 对进口货物的申报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在 CBAM 下,该方为经授权的 CBAM 申报方。
- 进口方
- 将 CBAM 货物带入欧盟关税区的一方。它是承担 CBAM 义务的实体。
- 出口方
- CBAM 货物的非欧盟生产者或销售者。它并非 CBAM 下的受监管实体,但它是进口方所需排放数据的来源。
- 核查
- 由经认可的核查方依照方法学对所报告的实际排放量进行的独立检查。申报中使用实际值时必须进行核查。
- 认可
- 对核查方具备核查 CBAM 排放数据能力的正式承认。CBAM 登记处仅接受经认可的核查方所作的核查。
第 04 组
流程与范围
- CN 编码
- 八位数的《合并商品名录》分类编码,用于确定某项货物是否属于 CBAM 范围以及适用哪一部门规则。范围由编码确定,而非由描述确定。
- 清缴
- 每年交还足量证书以覆盖所申报嵌入式排放量的行为。截止日期为进口次年的 9 月 30 日:首次清缴为 2027 年 9 月 30 日。
- XML 申报文件
- 符合欧盟委员会架构的结构化文件,用于记录嵌入式排放量并在 CBAM 登记处核对证书。其格式在提交时接受校验。
- 钢铁
- 数据要求最为繁复的 CBAM 部门,涵盖 CN 第 25、72 和 73 章,并将前序 CBAM 产品纳入范围。前序 CBAM 产品的排放量会计入成品。